来源:上海遗产纠纷律师 时间:2021/10/25 11:13:54
上海继承律师小编今日分享如下:
(一)申请人的户口本, 身份度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(一般须复印两份);
(二)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;
(三)放弃继承权声明书(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);
(四)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。
(五)【法律依据】《继承法》第二十五条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,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(《继承法》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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